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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活动——咸阳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全市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活动”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7-21 08:52:07   作者   来源: 淳化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近日,咸阳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就我市“深入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活动”(以下简称“宣传年活动”)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在全市开展“宣传年活动”?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结合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高纪检监察职能知晓率,引导党员、群众正确高效行使监督权利,推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全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咸阳市纪委监委决定将2020年确定为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

通过开展信访举报工作宣传年活动,使群众对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知晓率明显提升,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量逐步减少,信访举报渠道进一步畅通;使实名举报率和网络举报率逐步提高,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问题明显减少,信访举报秩序进一步规范。

问:“宣传年活动”的重点是什么?

答:“宣传年活动”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宣传:一是宣传受理范围,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三个种类;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二是公开举报途径,公布来信、来访地址和网络、电话举报方式,引导群众选择更快速便捷的举报方式。三是提倡实名检举控告,明确实名检举控告的界定,鼓励群众实名反映问题。四是明确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阐释诬告陷害行为的定义,向社会释放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信号,同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

问:“宣传年活动”采取哪些宣传方式?

答:“宣传年活动”采取传统与新兴媒体结合、线上线下统筹并行的方式,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公交、宣传展板等户外媒体,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深入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的“四进”活动,向党员、群众发放宣传手册,运用典型事例向党员、群众宣讲法律法规和信访举报知识,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用党员、群众看得懂、听得进、易理解的方式,宣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引导党员、群众从“要举报”向“会举报”转变。

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做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出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问: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事项有哪些?

答:(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征地拆迁、劳动仲裁、个人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环境保护、其他个人诉求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请到各级信访部门或有管辖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对已收到的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及时转有关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问:检举控告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问: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什么是诬告陷害?

答: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对于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经调查已经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问:为什么要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

答: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提高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效率,深入开展核实调查工作,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并具体规定到法规制度中,能够形成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的积极导向,也是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的有力举措。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问:如何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答: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广大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

(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

(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

(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反映;

(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资料反映;

(5)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