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在办理群众信访工作中的协作联动,推动落实信访工作主体责任,促进群众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以下简称纪外)信访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纪外信访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三条 纪外信访问题办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以下简称纪内)纪外交织的信访件,经过初步筛选,按程序精准拆分,纪外问题信访摘录或技术处理加盖专用章后,做好登记,建立台账,分流处理。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商各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对纪外信访问题综合分析研判,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确定一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承担日常信访工作的股室,领导分工调整后要及时通报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第七条 纪外信访问题移交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相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和股室移交,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在移交登记表上签字备案。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将移交登记表及问题台账抄送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对来访接待中的纪外集体访,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突发信访问题,以及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访问题,应及时联系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纪检监察室及派驻(出)机构,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做好疏导化解,防止矛盾升级,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移交信访件后,要认真落实信访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处置,积极推动合理合法信访问题的化解。在问题办结后,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署实名信访问题在收到移交信访件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在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做好记录。信访人提出异议的,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引导其按程序提出复查复核,做好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及时跟进移交的纪外信访件处置情况,督促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可采取调阅相关工作资料、现场督査指导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要分析研判产生纪外信访问题背后的原因,对于反映出的干部作风不严不实、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发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查补制度漏洞,防止信访问题反弹。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各纪检监察室、派驻(出)机构要区分纪外问题责任主体,分地区、分部门、分行业系统认真研判,对纪外问题反映较多的单位,发函提醒,及时预警,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汇报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