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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纪委监委请假外出报备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8 11:23:03   作者   来源: 淳化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有序运转,及时有效处理紧急事项和各类突发事件,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加强外出报备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因一定事由请假、外出,应分情况向有关领导和县纪委组织部报备。

第三条 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请假、外出,应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分管副书记批准;镇(街道)纪(工)委、派驻(出)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应向纪(工)委书记、组长报告,报分管常委(委员)批准。

第四条 镇(街道)纪(工)委、派驻(出)机构工作人员外出一般应该提前1天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备。

第五条  镇(街道)纪(工)委、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遇有紧急情况或重要公务时能够及时联系。

第六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因公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镇(街道)纪(工)委、派驻(出)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向纪(工)委书记、组长报告。

第七条 对不请假、不报备擅自外出、报备内容与实际不相、工作未妥善交接造成贻误、影响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