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市纪委工作要求,结合县纪委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夜校学习以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为主,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定“四个自信”,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干部夜校学习参加人员为县纪委监委全体干部和派驻机构全体干部。
第四条 分管组织部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为夜校负责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夜校全体人员的学习。集中学习由副书记主持,副书记不能参加时,由分管组织工作的负责同志,配合副书记抓好干部夜校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干部夜校学习由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管理学习档案等。
第六条 参加夜校学习人员要坚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夜校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干部夜校学习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学习活动:
1.个人自学。干部夜校学习将个人自学作为主要形式,根据工作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篇目。
2.领导干部上台讲。领导班子成员、室部主任、纪检监察组组长和一般干部从业务分管、职能职责等方面自定讲课主题。夜校参加人员每年上台讲不少于1次。
3.集体交流研讨。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干部夜校学习的一种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理论文章、案列等,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第八条 干部夜校学习应当保证学习时间,每月第二、第四个周三,晚19:00——21:00各集中学习1次。
第九条 参加人员应遵守学习纪律,做好学习笔记,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第十条 夜校学习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